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5月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5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40381689號令修正發布第28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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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者(以下簡稱期貨交易輔助人)為期貨服務事業,應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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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為期貨交易輔助人,以經營證券經紀業務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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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兼營期貨經紀業務者,不得申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