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5月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5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40381689號令修正發布第20條、第21條、第23條、第25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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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顧問事業之內部稽核人員不得辦理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或由其他業務員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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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之業務,得由期貨經紀商登記辦理受託買賣及執行期貨交易業務之人員且符合第二十一條規定資格條件者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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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第二款規定之業務,得由期貨經紀商登記為內部稽核以外之業務員且符合第二十條規定資格條件者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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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第三款規定之業務,得由期貨經紀商、期貨經理事業、證券經紀商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登記辦理內部稽核之人員兼任,不受第二十條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