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5月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5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40381689號令修正發布第20條、第21條、第23條、第25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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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顧問事業之宣傳資料及廣告物,其形式、內容、製作及傳播等相關事項,由同業公會訂定管理辦法,申報主管機關備查;其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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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宣傳資料、廣告物及相關紀錄應保存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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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得隨時抽查期貨顧問事業之宣傳資料、廣告物及相關紀錄,期貨顧問事業不得拒絕或妨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