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5月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5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40381689號令修正發布第54條、第58條、第60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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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應於每月十日以前,向同業公會申報上月份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相關業務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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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之相關業務表冊,其格式由同業公會訂定,申報主管機關備查;其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