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5月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5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40381689號令修正發布第54條、第58條、第60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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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接受委託交易或投資之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淨值之一定倍數,其倍數由主管機關定之。但他業兼營依規定須指撥營運資金者,該淨值改按指撥營運資金淨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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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淨值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財務報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