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5月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5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40381689號令修正發布第54條、第58條、第60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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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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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公司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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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資本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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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營業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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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營業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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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讓其他期貨經理事業之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或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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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併或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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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先報經核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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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列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准之事項,應送由同業公會轉送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