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5月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5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40381689號令修正發布第46條、第49條、第51條、第53條、第62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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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除信託業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八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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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適用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至第十一條、第十四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八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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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除適用前項規定外,並適用第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