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5月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5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40381689號令修正發布第46條、第49條、第51條、第53條、第62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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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之負責人或業務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主管機關予以獎勵或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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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健全期貨信託業務之經營與發展,增進資產管理服務市場之整合管理具有顯著績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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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著述,對發展期貨市場或執行期貨信託業務具有創意,經採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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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舉發市場不法違規事項,經查明屬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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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熱心公益,發揮團隊精神有具體事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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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有足資表揚之事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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