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5月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5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40381689號令修正發布第46條、第49條、第51條、第53條、第62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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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經理人或業務員請假、停止執行業務或其他原因出缺者,所屬期貨信託事業應指派具有與被代理人相當資格條件之人員代理之,該人員並不得違反第五十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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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之代理,期貨信託事業應設置專簿載明代理之事由、期間、代理人及其職務,以供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