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5月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5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40381689號令修正發布第46條、第49條、第51條、第53條、第62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期貨信託事業經核准投資外國期貨事業後,對於資金之匯出、被投資外國期貨事業之登記或變更登記證明文件等,應於取得證明文件後五日內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2. 前項資金之匯出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並依管理外匯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3. 期貨信託事業應於被投資外國期貨事業營業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申報該被投資事業之年度財務報告。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