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5月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5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40381689號令修正發布第46條、第49條、第51條、第53條、第62條條文 |
所有條文
-
期貨信託事業應於每月十日以前,向同業公會申報上月份經營期貨信託相關業務表冊。
-
前項之相關表冊,其格式由同業公會擬訂,申報主管機關備查;其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