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5月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5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40381689號令修正發布第46條、第49條、第51條、第53條、第62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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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應於營業處所備置所有有關業務之憑證、單據、帳簿、表冊、報告、紀錄、契約及其他相關文件,隨時供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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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憑證、單據、帳簿、表冊、報告、紀錄、契約及其他相關文件之保存方式及年限,除依商業會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外,並應符合同業公會訂定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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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同業公會訂定之相關規定,應申報主管機關備查;其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