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5月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5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40381689號令修正發布第46條、第49條、第51條、第53條、第62條條文 |
所有條文
-
期貨信託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准:
-
一、變更公司名稱。
-
二、變更公司章程。
-
三、停業、復業或終止營業。
-
四、解散或合併。
-
五、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
六、受讓他人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
七、變更資本額。
-
八、變更公司或分支機構營業處所。
-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經核准之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