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5月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5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40381689號令修正發布第46條、第49條、第51條、第53條、第62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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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得經營下列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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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不特定人或符合主管機關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發行受益憑證,並運用期貨信託基金從事交易或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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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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