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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5月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5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40381689號令修正發布第21條、第2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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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槓桿交易商從事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應保存足資證明交易事實之紀錄。
槓桿交易商從事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進行避險者,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槓桿交易商進行避險操作或於計算商品損益、解約或到期結算時,不得損及市場公正價格之形成或客戶之權益。
槓桿交易商從事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不得有為自身或配合客戶利用本項交易進行併購或不法交易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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