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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5月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5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40381689號令修正發布第21條、第2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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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槓桿交易商應於營業處所備置所有有關交易及結算交割之憑證、單據、帳簿、表冊、紀錄、契約及相關證明文件,供主管機關、期貨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查核。
前項憑證、單據、帳簿、表冊、紀錄、契約及相關證明文件之保存年限,依商業會計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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