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5月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5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40381689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第11條、第13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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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內部稽核辦理內部稽核工作不得有下列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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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經本會同意,對執行職務無關之人員洩漏、交付或公開金融檢查報告全部或其中任一部分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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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理內部稽核工作,出具不實內部稽核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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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配合本會指示事項辦理查核工作或提供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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