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5月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5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40381689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第11條、第13條條文 |
所有條文
-
期貨商之負責人或業務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本會予以獎勵或表揚:
-
一、為建立期貨市場制度貢獻心力,具有顯著績效者。
-
二、研究著述,對發展期貨市場或執行期貨業務具有創意,經採行者。
-
三、舉發市場不法違規事項,經查明屬實者。
-
四、其他有足資表揚之事蹟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