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選擇權契約保證金計收方式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5月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5月5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40300563號函修正全文8點,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4年4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40337908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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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保證金計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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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權契約保證金計收方式,依各交易策略及組合部位之風險程度,訂定保證金計收方式如下(以下之call表示買權,put表示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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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適用契約類別:股價指數類選擇權契約、商品類選擇權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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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單一部位
部位狀況
保證金計收方式
備註
買進call
無
買進put
賣出call
權利金市值+MAXIMUM
(A值-價外值,B值)
1.A值及B值依本公司公告之標準計算
2.call價外值:
MAXIMUM((履約價格-標的價格) ×契約乘數,0)
3.put價外值:
MAXIMUM((標的價格-履約價格)×契約乘數,0)
賣出p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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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價差組合部位
部位狀況
保證金計收方式
備註
買進低履約價call,賣出高履約價call(call多頭價差)
無
1.買進部位之到期日必須與賣出部位之到期日相同,方可適用。
2.到期日遠近非依前述部位狀況組合者,以單一部位方式計算保證金。
3.到期日不同之買進及賣出部位,遇其一部位到期日因假日或不可抗力因素順延,致二部位到期日相同時,仍不適用。
買進高履約價put,賣出低履約價put(put空頭價差)
買進高履約價call,賣出低履約價call(call空頭價差)
買進與賣出部位之履約價差×契約乘數
買進低履約價put,賣出高履約價put(put多頭價差)
買進call、賣出call,履約價相同或不同,買進部位到期日較遠(call時間價差)
MAXIMUM(同標的期貨結算保證金×10%,2×權利金差價點數×契約乘數)
1.買進部位到期日與賣出部位到期日相同者不適用。
2.買進部位到期日較賣出部位到期日近者,以單一部位方式計收保證金。
3.買進部位到期日較賣出部位到期日遠者,遇賣出部位到期日因假日或不可抗力因素延後,致二部位到期日相同時,仍適用。
4.同標的期貨舉例說明如下:
(1)臺指選擇權之同標的期貨為1口臺股期貨。
(2)黃金選擇權之同標的期貨為1口臺幣黃金期貨。
買進put、賣出put,履約價相同或不同,買進部位到期日較遠(put時間價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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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買權及賣權混合部位
部位狀況
保證金計收方式
備註
買進call、買進put
無
賣出call、賣出put
MAXIMUM(賣出call之保證金,賣出put之保證金)+保證金較低方之權利金市值+混合部位風險保證金(C值)
1.履約價格相同者為跨式部位
2.履約價格不同者為勒式部位
3.適用混合部位風險保證金(C值)之交易人為身分碼0本國法人、1本國自然人、3期貨商內部人員自然人帳戶、7期貨交易人輔助人內部人員自然人帳戶、I境內華僑及外國自然人、J境外華僑及外國自然人、U境內大陸地區自然人、V境外大陸地區自然人及W期貨商、期貨交易輔助人內部人員法人帳戶。
4.混合部位風險保證金(C值)訂定及調整方式由本公司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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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同標的期貨與選擇權之組合部位(客製化契約不適用)
部位狀況
保證金計收方式
備註
買進同標的期貨、賣出call
期貨保證金+選擇權之權利金市值
1.1口TX可與1至4口TXO形成組合部位。
2.1口MTX可與1口TXO形成組合部位。
3.5口TMF可與1口TXO形成組合部位。
4.1口TE可與1至4口TEO形成組合部位。
5.1口TF可與1至4口TFO形成組合部位。
6.1口TGF可與1至2口TGO形成組合部位。
7.2口ZEF可與1口TEO形成組合部位。
8.1口ZFF可與1口TFO形成組合部位。
賣出同標的期貨、賣出p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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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轉換及逆轉組合部位
部位狀況
保證金計收方式
轉換組合部位:買進put、賣出call
買進部位不需計收保證金,賣出部位之保證金依賣出call或賣出put之保證金計收方式計算。
逆轉組合部位:買進call、賣出p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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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適用契約類別:標的證券為受益憑證之股票選擇權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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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單一部位
部位狀況
保證金計收方式
買進call
無
買進put
賣出call
權利金市值+MAXIMUM(A值-價外值,B值)
賣出put
權利金市值+MAXIMUM(A值-價外值,B值)
標的證券經主管機關命令停止其一部或全部之買賣,其賣出賣權之保證金為:履約價格×履約價格乘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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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價外值
賣出call之價外值=MAXIMUM(履約價格×履約價格乘數-標的證券價值,0)
賣出put之價外值=MAXIMUM(標的證券價值-履約價格×履約價格乘數,0) -
(2)標的證券價值
標的證券價值係表彰股票選擇權之市場價值,未經契約調整之一般情況下,其計算方式為標的證券收盤價乘以標的證券受益權單位數,但遇契約調整或暫停交易等狀況,由於標的證券受益權單位數或價格資訊產生變化,標的證券價值之計算方式應配合調整。各種情況之標的證券價值計算方式列表說明如下,非屬下列情況者,本公司將另行公告。-
I.一般情況
市場情況
標的證券價值計算方式
一般情形
標的證券收盤價×標的證券受益權單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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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經契約調整者
市場情況
標的證券價值計算方式
分配收益(除息)
除息後標的證券收盤價×標的證券受益權單位數
合併後為消滅基金
依本公司「股票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第22條之1第2款,合併後為消滅基金所為之契約調整,由本公司於調整生效日前公告調整之內容
其它
依本公司「股票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第22條之1第3款,其他致使受益人所持受益憑證名稱、種類或數量變更,或受分配其他利益之情事所為之契約調整,由本公司於調整生效日前公告調整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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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標的證券因主管機關命令停止其一部或全部之買賣,賣出買權之標的證券價值計算
市場情況
標的證券價值計算方式
停止買賣期間未經契約調整
停止買賣日前一營業日之標的證券收盤價×標的證券受益權單位數
停止買賣期間遇分配收益(除息)
停止買賣日前一營業日之標的證券收盤價×標的證券受益權單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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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價差組合部位
部位狀況
保證金計收方式
備註
買進低履約價call、賣出高履約價call(call多頭價差)
無
1.買進部位之到期日必須與賣出部位之到期日相同,方可適用。
2.到期日遠近非依前述部位狀況組合者,以單一部位方式計算保證金。
買進高履約價put、賣出低履約價put(put空頭價差)
買進高履約價call,賣出低履約價call(call空頭價差)
買進與賣出部位之履約價差×履約價格乘數
買進低履約價put,賣出高履約價put(put多頭價差)
買進call、賣出call,履約價相同或不同,買進部位到期日較遠(call時間價差)
MAXIMUM(標的證券價值×10%,2×權利金差價點數×履約價格乘數)
1.買進部位到期日與賣出部位到期日相同者不適用。
2.買進部位到期日較賣出部位到期日近者,以單一部位方式計收保證金。
買進put、賣出put,履約價相同或不同,買進部位到期日較遠(put時間價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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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買權及賣權混合部位
部位狀況
保證金計收方式
備註
買進call、買進put
無
賣出call、賣出put
MAXIMUM(賣出call之保證金,賣出put之保證金)+保證金較低方之權利金市值+混合部位風險保證金(C值)
1.約定標的物須相同。
2.履約價格相同者為跨式部位。
3.履約價格不同者為勒式部位。
4.適用混合部位風險保證金(C值)之交易人為身分碼0本國法人、1本國自然人、3期貨商內部人員自然人帳戶、7期貨交易人輔助人內部人員自然人帳戶、I境內華僑及外國自然人、J境外華僑及外國自然人、U境內大陸地區自然人、V境外大陸地區自然人及W期貨商、期貨交易輔助人內部人員法人帳戶。
5.混合部位風險保證金(C值)訂定及調整方式由本公司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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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同標的期貨與選擇權之組合部位
部位組合
保證金計收方式
備註
買進一口一萬受益權單位(或十口一千受益權單位)之股票期貨,賣出一口股票選擇權call
收取一口一萬受益權單位(或十口一千受益權單位)之期貨保證金+選擇權之權利金市值
1.適用同一標的證券之股票期貨及股票選擇權。
2.買進一口一萬受益權單位(或十口一千受益權單位)之股票期貨可與賣出一口股票選擇權call形成組合部位。
3.賣出一口一萬受益權單位(或十口一千受益權單位)之股票期貨可與賣出一口股票選擇權put形成組合部位。
賣出一口一萬受益權單位(或十口一千受益權單位)之股票期貨,賣出一口股票選擇權p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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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轉換及逆轉組合部位
部位狀況
保證金計收方式
轉換組合部位:買進put、賣出call
買進部位不需計收保證金,賣出部位之保證金依賣出call或賣出put之保證金計收方式計算。
逆轉組合部位:買進call、賣出p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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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適用契約類別:標的證券為股票之股票選擇權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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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單一部位
部位種類
保證金計收方式
買進call
無
買進put
賣出call
權利金市值+MAXIMUM(標的證券價值×a%-價外值,標的證券價值×b%)
賣出put
權利金市值+MAXIMUM(標的證券價值×a%-價外值,履約價格×履約價格乘數×b%)
標的證券公司因違反證券交易法、臺灣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業務章則等相關規定,致被處以停止買賣期間,其賣出賣權之保證金為:履約價格×履約價格乘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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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價外值
賣出call之價外值=MAXIMUM(履約價格×履約價格乘數-標的證券價值,0)
賣出put之價外值=MAXIMUM(標的證券價值-履約價格×履約價格乘數,0) -
(2)標的證券價值
標的證券價值係表彰股票選擇權之市場價值,未經契約調整之一般情況下,其計算方式為標的證券收盤價乘以標的證券之股數,但遇契約調整或暫停交易等狀況,由於標的證券之股數或價格資訊產生變化,標的證券價值之計算方式應配合調整。各種情況之標的證券價值計算方式列表說明如下,非屬下列情況者,本公司將另行公告。-
I.一般情況
市場情況
標的證券價值計算方式
一般情形
標的證券收盤價×標的證券之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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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經契約調整者
市場情況
標的證券價值計算方式
除權、除息
除權/息後標的證券收盤價×調整後標的證券之股數
減資
1.恢復交易前
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之標的證券收盤價÷(1-減資比率)×調整後標的證券之股數
2.恢復交易後
減資後標的證券收盤價×調整後標的證券之股數
合併
1.存續公司為已上市/櫃
公司存續公司標的證券收盤價×調整後標的證券之股數
2.存續公司為新設公司
(1)新設公司未上市/櫃
合併新設公司標的證券之合併參考價×調整後標的證券之股數
(2)新設公司上市/櫃
合併新設公司標的證券之收盤價×調整後標的證券之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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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標的證券公司因違反證券交易法、臺灣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業務章則等相關規定,致被處以停止買賣期間,賣出買權之標的證券價值計算
市場情況
標的證券價值計算方式
停止買賣期間未經契約調整
停止買賣日前一營業日之標的證券收盤價×標的證券之股數
停止買賣期間遇除權、除息
停止買賣日前一營業日之標的證券收盤價×標的證券之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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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價差組合部位
部位狀況
保證金計收方式
備註
買進低履約價call、賣出高履約價call(call多頭價差)
無
1.買進部位之到期日必須與賣出部位之到期日相同,方可適用。
2.到期日遠近非依前述部位狀況組合者,以單一部位方式計算保證金。
買進高履約價put、賣出低履約價put(put空頭價差)
買進高履約價call,賣出低履約價call(call空頭價差)
買進與賣出部位之履約價差×契約乘數
買進低履約價put,賣出高履約價put(put多頭價差)
買進call、賣出call,履約價相同或不同,買進部位到期日較遠(call時間價差)
MAXIMUM(標的證券價值×10%,2×權利金差價點數×契約乘數)
1.買進部位到期日與賣出部位到期日相同者不適用。
2.買進部位到期日較賣出部位到期日近者,以單一部位方式計收保證金。
買進put、賣出put,履約價相同或不同,買進部位到期日較遠(put時間價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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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買權及賣權混合部位
部位狀況
保證金計收方式
備註
買進call、買進put
無
賣出call、賣出put
MAXIMUM(賣出call之保證金,賣出put之保證金)+保證金較低方之權利金市值+混合部位風險保證金(C值)
1.約定標的物須相同
2.履約價格相同者為跨式部位
3.履約價格不同者為勒式部位
4.適用混合部位風險保證金(C值)之交易人為身分碼0本國法人、1本國自然人、3期貨商內部人員自然人帳戶、7期貨交易人輔助人內部人員自然人帳戶、I境內華僑及外國自然人、J境外華僑及外國自然人、U境內大陸地區自然人、V境外大陸地區自然人及W期貨商、期貨交易輔助人內部人員法人帳戶。
5.混合部位風險保證金(C值)=標的證券價值×c%,元以下四捨五入至元。
6.c%適用比例訂定及調整方式由本公司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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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同標的期貨與選擇權之組合部位
部位組合
保證金計收方式
備註
買進一口二千股標的證券(或二十口一百股標的證券)之股票期貨,賣出一口同一標的股票選擇權call
收取一口二千股標的證券(或二十口一百股標的證券)之股票期貨保證金+選擇權之權利金市值
1.適用同一標的證券之股票期貨及股票選擇權。
2.買進一口二千股標的證券(或二十口一百股標的證券)之股票期貨可與賣出一口股票選擇權買權形成組合部位。
3.賣出一口二千股標的證券(或二十口一百股標的證券)之股票期貨可與賣出一口股票選擇權賣權形成組合部位。
賣出一口二千股標的證券(或二十口一百股標的證券)之股票期貨,賣出一口同一標的股票選擇權put
買進二十口一百股標的證券之股票期貨,賣出一口同一標的股票選擇權call
收取二十口一百股標的證券之股票期貨保證金+選擇權之權利金市值
1.適用同一標的證券之股票期貨及股票選擇權。
2.買進二十口一百股標的證券之股票期貨可與賣出一口股票選擇權買權形成組合部位。
3.賣出二十口一百股標的證券之股票期貨可與賣出一口股票選擇權賣權形成組合部位。
賣出二十口一百股標的證券之股票期貨,賣出一口同一標的股票選擇權p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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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轉換及逆轉組合部位
部位狀況
保證金計收方式
轉換組合部位:買進put、賣出call
買進部位不需計收保證金,賣出部位之保證金依賣出call或賣出put之保證金計收方式計算
逆轉組合部位:買進call、賣出p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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