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2月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80326號令修正發布第14條、第30條、第31條;增訂第33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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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他業兼營期貨業務者,於依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編製財務報告時,應增加揭露依本準則規定所編製獨立期貨部門之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附註及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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