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80326號令修正發布第14條、第28條、第29條;增訂第31條之1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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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報告編製之內容應公允表達證券商之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並不致誤導利害關係人之判斷與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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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報告有違反本準則或其他有關規定,經本會查核通知調整者,應予調整更正。調整金額達本會規定標準時,並應將更正後之財務報告重行公告;公告時應註明本會通知調整理由、項目及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