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80326號令修正發布第14條、第28條、第29條;增訂第31條之1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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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業兼營證券業務者,於依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編製財務報告時,應增加揭露依第二章編製之獨立證券部門之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附註及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但他業僅兼營債券自行買賣業務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