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5月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5月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140007574號公告修正全文6條(中華民國114年4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38263號同意核備)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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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符合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依產業別加強揭露永續指標(附表一之一至附表一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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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近一會計年度終了日,依據本公司「上市公司產業類別劃分暨調整要點」規定屬食品工業、化學工業及金融保險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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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檢送之最近一會計年度財務報告,餐飲收入占其全部營業收入之比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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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之上市公司依據附表一之一至附表一之三揭露所屬產業之永續指標,應取得會計師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準則所出具之確信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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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之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之水泥工業、塑膠工業、鋼鐵工業、油電燃氣業、半導體業、電腦及週邊設備業、光電業、通信網路業、電子零組件業、電子通路業、其他電子業,應依產業別加強揭露永續指標(附表一之四至附表一之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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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之公司,前項有關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之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之計算應以淨值新臺幣四十億元替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