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5月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5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82105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第26條、第32條、第34條、第45條、第47條、第76條條文及第12條附表五至附表七、附表十至附表十二、第72條附表三十二,除第26條、第32條、第34條、第45條及第47條,自114年7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發行人依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發行人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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