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5月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5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82105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第26條、第32條、第34條、第45條、第47條、第76條條文及第12條附表五至附表七、附表十至附表十二、第72條附表三十二,除第26條、第32條、第34條、第45條及第47條,自114年7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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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申報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於發行辦法中訂定下列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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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行條件(含發行價格、既得條件、發行股份之種類及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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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發行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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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員工之資格條件及發放審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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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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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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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三款員工之資格條件,至少應包括個人表現及績效等事項;發放審核程序至少應包括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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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申報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自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超過二年未發行之餘額仍須發行時,應重行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