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5月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5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82105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第26條、第32條、第34條、第45條、第47條、第76條條文及第12條附表五至附表七、附表十至附表十二、第72條附表三十二,除第26條、第32條、第34條、第45條及第47條,自114年7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發行人申報發行股票,有下列情形之一,本會得停止其申報發生效力:
    1. 一、申報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者。
    2. 二、有第五條規定之情事者。
    3. 三、本會為保護公益認為有必要者。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