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跨國投票直通處理作業要點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2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40002510號函修正第14條、第16條、第17條條文,自114年2月24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487861號令、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300162211號公告辦理)

所有條文

  1. 本公司遇有設備故障、系統異常、資料毀損或不可抗力等情事時,得暫停本系統作業,於修復或不可抗力情事消失後,再行提供本系統相關作業。
  2.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生前項情事並造成保管機構損害者,保管機構得請求損害賠償,惟損害賠償金額以保管機構於當次支付之本系統費用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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