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4月1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40300050號函修正第12條附件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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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會會員於從事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為廣告時,應於廣告內容中述明下列或與之相類之警語,並準用第十一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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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平面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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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應揭示「全權委託投資並非絕無風險,本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委託投資資產之最低收益,本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委託投資資產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客戶簽約前應詳閱全權委託投資說明書。」之警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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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廣告內文提及下列情事時,應再加註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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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及全權委託投資範圍或市場(例如:新興市場等)之經濟走勢預測時,應續與第1目警語相同之顏色及字體加註「本文提及之經濟走勢預測不必然代表本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績效」之警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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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廣告內容中如有公司所屬集團形象性質之文字時,應註明「○○公司獨立經營管理」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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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聲廣告:透過廣播、電視、電影或其他相似方式,以影像或聲音為有聲廣告時,應揭示「全權委託投資並非絕無風險,本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委託投資資產之最低收益,客戶簽約前應詳閱全權委託投資說明書」之警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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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純登載投資管理專門知識或服務等標榜公司、企業或集團形象而不涉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廣告,無須標示警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