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4月1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40300050號函修正第12條附件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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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事基金之推介顧問服務,應客戶要求製作之相關文件內容,應遵守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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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供境外基金之推介顧問服務時,非經金管會核准,不得涉及境外基金在台募集、發行或買賣之事宜,亦不得有廣告及其他促銷行為或以新聞報導方式,達到廣告或促銷特定境外基金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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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應遵守本行為規範第二章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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