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4月1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40300050號函修正第12條附件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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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本型基金依有無設立保證機構區分為保證型基金及保護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代理人及基金銷售機構於從事該基金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營業活動時,除應遵守前條規定外,並須符合下列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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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銷售文件應揭露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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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證型基金之有關保證機構資料:保證機構名稱、業務性質及有關其財務狀況資料(例如:股本、總資產淨值或股東資金),以及其信用評等或其他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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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證型基金之有關該項保證資料:該項保證之條款,包括該項保證適用範圍及有效性,以及可能導致該項保證終止之情事,並舉例說明用以清楚表示有關的保證機制,以及高於保證金額之潛在回報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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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護型未設立保證機構,應載明本基金無提供保證機構保證之機制,係透過投資工具達成保護本金之功能,亦不得使用保證、安全、無風險等類似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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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相關投資連結標的性質之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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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應註明實際參與率,與所列出作為參考的參考比率可能會有所不同,並說明實際參與率將於何時釐定及以何種方式通知投資人或基金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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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應於投資人須知或公開說明書(或其中譯本)之封面以顯著方式標明基金之保本比率及基金類型(保證型或保護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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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廣告文宣內容應以顯著顏色及字體方式,揭露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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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基金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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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證型基金:基金類型、保證機構名稱、保證期間及保本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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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護型基金:基金類型、保本期間、保本比率及「本基金無提供保證機構保證之機制,係透過投資工具達成保護本金之功能」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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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基金類型加註第十條第一項之警語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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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有引用參考性參考比率,應列明參考日期並註明實際參與率與參考性參考比率可能會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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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以保本率以外之預期報酬率或相類用語作為廣告或促銷之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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