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4月1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40300050號函修正第12條附件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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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代理人及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發布有關基金資料之新聞稿,須確保相關內容之正確性,以避免誤導投資大眾之判斷力,並應遵守下列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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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審核中之新基金之募集申請案件所發布之新聞稿,應以金管會網站公告資訊項目內容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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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聞稿內容如其涉及基金之促銷或刊登得與公司聯絡之方式等,應向本公會辦理申報;如為經理人依其專業對投資市場發表其投資分析意見,則免辦理申報,但其內容仍應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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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應於新聞稿發稿前依本公會指定申報方式向本公會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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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提供資料或新聞稿予媒體時,應確實向該媒體敘明公司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之規範及立場外,並提醒媒體若將新聞稿再編製者,應以公司所公開資料為主,不得為誇大不實之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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