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12月31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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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條 (董事會成員應忠實執行業務及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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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成員應忠實執行業務及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並以高度自律及審慎之態度行使職權,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除依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應確實依董事會決議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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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決議涉及公司之經營發展與重大決策方向者,須審慎考量,並不得影響公司治理之推動與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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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事應按照相關法令及公司章程之要求執行職務,以維護公司及股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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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上櫃公司宜訂定董事會績效評估辦法及程序,每年定期就董事會、功能性委員會及個別董事依自我評量、同儕評鑑、委任外部專業機構或其他適當方式進行績效評估;對董事會(功能性委員會)績效之評估內容宜包含下列構面,並考量公司需求訂定適合之評估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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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公司營運之參與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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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升董事會決策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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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會組成與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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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之選任及持續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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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內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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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董事成員(自我或同儕)績效之評估內容宜包含下列構面,並考量公司需求適當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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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目標與任務之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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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職責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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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公司營運之參與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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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內部關係經營與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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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董事之專業及持續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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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內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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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上櫃公司董事會應依據績效評估之結果,考量調整董事會成員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