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12月31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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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建立健全之財務、業務及會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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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上櫃公司應按照相關法令規範建立健全之財務、業務及會計之管理目標與制度,並應與其關係企業就主要往來銀行、客戶及供應商妥適執行綜合之風險評估,實施必要之控管機制,以降低信用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