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12月31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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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股東應有分享公司盈餘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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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應有分享公司盈餘之權利。為確保股東之投資權益,股東會得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之規定查核董事會造具之表冊、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之報告,並決議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股東會執行前揭查核時,得選任檢查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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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得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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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上櫃公司之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及經理人對於前二項檢查人之查核作業應充分配合,不得有妨礙、拒絕或規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