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12月31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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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上市上櫃公司應鼓勵股東參與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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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上櫃公司應鼓勵股東參與公司治理,並宜委任專業股務代辦機構辦理股東會事務,使股東會在合法、有效、安全之前提下召開。上市上櫃公司應透過各種方式及途徑,並充分採用科技化之訊息揭露與投票方式,藉以提高股東出席股東會之比率,暨確保股東依法得於股東會行使其股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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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上櫃公司於股東會採電子投票者,宜避免提出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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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上櫃公司宜安排股東就股東會議案逐案進行投票表決,並於股東會召開後當日,將股東同意、反對及棄權之結果輸入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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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如有發放股東會紀念品予股東時,不得有差別待遇或歧視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