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95年9月27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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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上櫃公司對於下列事項應提董事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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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之營運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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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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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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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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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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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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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三、其他依法令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或提董事會之事項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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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第一項應提董事會討論事項外,在董事會休會期間,董事會依法令或公司章程規定,授權行使董事會職權者,其授權層級、內容或事項應具體明確,不得概括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