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95年9月27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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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上櫃公司,應擇一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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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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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證券交易法、公司法、其他法令及本守則對於監察人之規定,於審計委員會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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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上櫃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下列事項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不適用本守則第二十五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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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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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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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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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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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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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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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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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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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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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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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公司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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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委員會及其獨立董事成員職權之行使及相關事項,應依證券交易法、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