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發佈日期 民國95年9月27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上市上櫃公司董事會為健全監督功能及強化管理機能,得考量董事會規模及獨立董事人數,設置審計、提名、報酬或其他各類功能性委員會,並得基於企業社會責任與永續經營的理念,設置環保或其他委員會,並明定於章程。
  2. 功能性委員會應對董事會負責,並將所提議案交由董事會決議。
  3. 功能性委員會應訂定組織規程,經由董事會決議通過。組織規程之內容應包括委員會之人數、任期、職權事項、議事規則、行使職權時公司應提供之資源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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