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95年9月27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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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上櫃公司應明定獨立董事之職責範疇及賦予行使職權之有關人力物力。公司或董事會其他成員,不得限制或妨礙獨立董事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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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上櫃公司應於章程或依股東會決議明訂董事之報酬,對於獨立董事得酌訂與一般董事不同之合理報酬。
| 法規名稱 | 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95年9月27日 |
| 沿革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