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發佈日期 民國95年9月27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上市上櫃公司之董事會應向股東會負責,其公司治理制度之各項作業與安排,應確保董事會依照法令、公司章程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行使職權。
  2. 上市上櫃公司之董事會結構,應就公司經營發展規模及其主要股東持股情形,衡酌實務運作需要,決定五人以上之適當董事席次。
  3. 董事會成員應普遍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須之知識、技能及素養。為達到公司治理之理想目標,董事會整體應具備之能力如下:
    1. 一、營運判斷能力。
    2. 二、會計及財務分析能力。
    3. 三、經營管理能力。
    4. 四、危機處理能力。
    5. 五、產業知識。
    6. 六、國際市場觀。
    7. 七、領導能力。
    8. 八、決策能力。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