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95年9月27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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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上櫃公司之董事會應向股東會負責,其公司治理制度之各項作業與安排,應確保董事會依照法令、公司章程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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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上櫃公司之董事會結構,應就公司經營發展規模及其主要股東持股情形,衡酌實務運作需要,決定五人以上之適當董事席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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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成員應普遍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須之知識、技能及素養。為達到公司治理之理想目標,董事會整體應具備之能力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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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營運判斷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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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會計及財務分析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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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營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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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危機處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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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產業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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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國際市場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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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領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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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決策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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