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交割專戶留存客戶款項契約範本」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4月2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一字第1140001982號函修正第5條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32006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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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支付款項之範圍及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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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甲方之應支付款項,乙方應先以交割專戶甲方分戶帳內款項支應,支應之範圍及順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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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方委託乙方買賣、申購集中交易市場或櫃檯買賣市場有價證券應付乙方之款項及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應付乙方之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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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方委託乙方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應付乙方之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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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方申請認購權證履約應交乙方轉付權證發行人之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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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甲方因與乙方從事代理買賣外國債券應付乙方之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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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甲方因與乙方從事有價證券借貸應付乙方之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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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甲方因與乙方從事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應付乙方之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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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甲方因與乙方從事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應付乙方之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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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甲方因與乙方從事財富管理業務應付乙方之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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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甲方因與乙方從事營業處所自行買賣有價證券應付乙方之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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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甲方因與乙方從事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應付乙方之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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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甲方因與乙方從事承銷有價證券業務應付乙方之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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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甲方因與乙方從事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付乙方之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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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甲方透過乙方申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交乙方匯撥至基金專戶之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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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甲方從事乙方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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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發現甲方分戶帳內之款項不足以支應甲方所需之資金時,乙方得自甲方為從事買賣集中交易市場或櫃檯買賣市場有價證券交易開立之證券款項劃撥帳戶(以下簡稱「證券款項劃撥帳戶」)支應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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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依前項處理後仍有資金不足之情事,應立即通知甲方,甲方應自行補足應支付之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