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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應建立內部重大資訊處理作業程序,包含發布重大訊息之評估程序、陳核紀錄之保存,及違失處置等相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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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所發布之重大訊息,應依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規定之格式詳述發生事實、原因,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估計影響金額及因應措施。發行人發布之重大訊息與向外界及媒體說明之內容應一致,且不得有偏頗、誇耀性或類似廣告宣傳之發言,或提供尚未確定之消息,或與事實不符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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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於發布重大訊息之前,不得私下公布任何消息,以確保資訊之正確性及普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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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對於已發布之重大訊息,其後續事件發展如有重大變化,應依原申報條款即時更新或補充說明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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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於發布重大訊息時,應同時副知其輔導推薦證券商,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應透過適當管道予以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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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推薦證券商應注意大眾傳播媒體關於發行人之報導,發現有與事實不符者,應督促其發布重大訊息澄清。另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應查核如董事會議事錄等相關資料,發現發行人有應揭露之重大訊息情事者,應督促其發布。發行人受督促卻遲未發布重大訊息者,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應即向本中心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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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得要求發行人檢送其財務或業務相關資料,以查證重大訊息揭露之及時性、正確性與完整性,並於必要時進行實地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