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4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4月2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401007111號公告修正第8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30152783號函、中華民國114年4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81481號令)

所有條文

  1. 發行人應建立內部重大資訊處理作業程序,包含發布重大訊息之評估程序、陳核紀錄之保存,及違失處置等相關制度。
  2. 發行人所發布之重大訊息,應依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規定之格式詳述發生事實、原因,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估計影響金額及因應措施。發行人發布之重大訊息與向外界及媒體說明之內容應一致,且不得有偏頗、誇耀性或類似廣告宣傳之發言,或提供尚未確定之消息,或與事實不符之資料。
  3. 發行人於發布重大訊息之前,不得私下公布任何消息,以確保資訊之正確性及普及性。
  4. 發行人對於已發布之重大訊息,其後續事件發展如有重大變化,應依原申報條款即時更新或補充說明相關內容。
  5. 發行人於發布重大訊息時,應同時副知其輔導推薦證券商,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應透過適當管道予以揭露。
  6. 輔導推薦證券商應注意大眾傳播媒體關於發行人之報導,發現有與事實不符者,應督促其發布重大訊息澄清。另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應查核如董事會議事錄等相關資料,發現發行人有應揭露之重大訊息情事者,應督促其發布。發行人受督促卻遲未發布重大訊息者,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應即向本中心通報。
  7. 本中心得要求發行人檢送其財務或業務相關資料,以查證重大訊息揭露之及時性、正確性與完整性,並於必要時進行實地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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