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2月11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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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資金運用與庫存資料,應由保管機構設帳,逐日詳予登載,並向外匯業務主管機關通報前一日資金匯入出情形;於每月終了十日內,編製上一月份證券買賣明細、資金匯入出情形及庫存資料,向外匯業務主管機關申報,同時將資料提供予證券交易所登錄。
| 法規名稱 |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2月11日 |
| 沿革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