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客戶外幣專戶留存客戶款項契約範本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4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一字第1140001982號函修正全文21條,並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32006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第18條 (通知方法及送達時點)
  1. 本契約相關之意思表示、觀念通知或交付,應以親自遞送、郵遞、電子媒體、傳真或其他經雙方當事人約定之適當方式為之。
  2. 甲、乙雙方依本契約所定方式所為之意思表示、觀念通知或交付,其送達時點如次:
    1. 一、以「郵遞」方式為之者,於向約定之通訊地址發出,並經通常之郵遞時間時,視為送達。如函件遭任何原因退回(包括但不限於拒收、招領逾期、遷移不明或查無地址等),則以該函件付郵之日視為送達日。
    2. 二、以「傳真」方式為之者,於向約定之傳真號碼發出,並收到傳真機通訊紀錄之確認時,視為送達。
    3. 三、以「電子媒體」方式為之者,於向約定之電子傳輸設施發出且未接獲退回或發送失敗之訊息時,於發出時視為送達。
    4. 四、以「親自遞送」方式為之者,送交時視為送達。
  3. 前項情形,如甲、乙雙方同時以多種方式為意思表示、觀念通知或交付者,除符合民法第95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情形外,以先送達者為準。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