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客戶外幣專戶留存客戶款項契約範本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4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一字第1140001982號函修正全文21條,並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32006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第16條 (契約之終止與終止之處理方式)
  1. 除法令及其相關規則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契約即為終止:
    1. 一、任一方以書面通知他方終止本契約者。
    2. 二、任一方如有違反本契約之規定,經他方定至少10日補正期間而未補正者,得以書面通知終止本契約。
    3. 三、任一方發生:
      1. (一)受破產宣告;
      2. (二)主管機關命令解散、停業或撤銷廢止營業許可、公司登記之處分,或乙方遭主管機關處分停止辦理本項業務;
      3. (三)自行解散、停業或歇業;
      4. (四)經法院宣告重整前緊急處分或重整、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而尚未恢復往來;
      5. (五)死亡或其他重大喪失債信之情事者。
    4. 四、甲乙雙方間之委託買賣有價證券受託契約終止者。
  2. 本契約終止後,甲方應即停止留存乙方交割款項,並於次一營業日前,將款項撥還至甲方與乙方事前約定之甲方本人銀行存款帳戶,結清甲方分戶帳。
  3. 乙方客戶外幣專戶內留存之甲方交割款項,於乙方聲請破產或開始清算時,應即返還甲方。
  4. 本契約之終止,不影響甲乙雙方於本契約終止前已發生之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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