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客戶外幣專戶留存客戶款項契約範本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4月2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一字第1140001982號函修正全文21條,並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32006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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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損害賠償之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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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辦理本契約約定業務範圍款項收付,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人員所致作業疏失,致甲方受有損害,應負賠償責任。惟賠償範圍不包含甲方所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