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4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4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40381624號令修正發布第24條;增訂第23條之3條文,第23條之3自114年5月17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第十三條第一項受三人以上股東委託之受託代理人,其代理之股數除不得超過其本身持有股數之四倍外,亦不得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三。
  2. 前項受託代理人有徵求委託書之行為者,其累計代理股數,不得超過第二十條規定之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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