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4月2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4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40381624號令修正發布第24條;增訂第23條之3條文,第23條之3自114年5月17日施行 |
所有條文
-
出席股東會委託書之取得,除本規則另有規定者外,限制如下:
-
一、不得以給付金錢或其他利益為條件。但代為發放股東會紀念品或徵求人支付予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之合理費用,不在此限。
-
二、不得利用他人名義為之。
-
三、不得將徵求之委託書作為非屬徵求之委託書出席股東會。
-
-
各公開發行公司每屆股東會如有紀念品,以一種為限,其數量如有不足時,得以價值相當者替代之。
-
徵求人或受託代理人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檢附明細表送達公司或繳交一定保證金予公司後,得向公司請求交付股東會紀念品,再由其轉交委託人,公司不得拒絕。
-
前項股東會紀念品交付予徵求人、保證金金額及收取方式之訂定,公司應以公平原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