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4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4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40381624號令修正發布第24條;增訂第23條之3條文,第23條之3自114年5月17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受股東委託擔任徵求人或受徵求人委託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應就委任事務簽訂書面契約且訂明報酬,並應檢視契約內容之合理性,及確實執行認識客戶作業。
  2. 受股東委託擔任徵求人或受徵求人委託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應每年與委任股東或徵求人重新簽訂契約。
  3. 第一項契約於本條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訂定者,其殘餘期限,自施行日起算未逾一年者,依其期限,逾一年者,縮短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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