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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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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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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條
第四十五條第一項所列之人,其本人所持有之股票,經設定質權者,出質人應即通知公司;公司應於五日內將其出質情形,向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於完成傳輸後,即視為已依規定完成公告申報;解除質權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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